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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代办IDC/ISP/CDN/云牌照等介绍

一 :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目 录

A.基础电信业务

一、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通信业务

(二)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三)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四)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一)集群通信业务

(二)无线寻呼业务

(三)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四)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五)网络接入业务

(六)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七)网络托管业务

B.增值电信业务

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业务界定

A.基础电信业务

一、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一) 固定通信业务

1.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

2.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

3.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

4.IP电话业务

5.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二)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1.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2.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3.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三)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2.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四)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1.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

2.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3.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

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一) 集群通信业务

1.模拟集群通信业务

2.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二)无线寻呼业务

(三)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1.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四)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1.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2.无线数据传送业务

(五)网络接入业务

1.无线接入业务

2.用户驻地网业务

(六)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七)网络托管业务

B.增值电信业务

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二)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三)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四)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一)存储转发类业务

1.语音信箱

2.X.400电子邮件业务

3.传真存储转发业务

(二)呼叫中心业务

(三)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四)信息服务业务

固定网信息服务业务、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具体业务目录和解析请以信息产业部网站上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为准

二 :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

(征求意见稿)

 

A.基础电信业务

A1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A11固定通信业务

A11-1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

A11-2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

A11-3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

A11-4 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A12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2-1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2-2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2-3 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3 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A13-1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A13-2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A13-3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A14 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A14-1 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

A14-2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A14-3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

A14-4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A15IP电话业务

A15-1国内IP电话业务

A15-2 国际IP电话业务

A2 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A21集群通信业务

A21-1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A22 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A22-1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A22-2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A23 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A23-1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A24 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A24-1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A24-2 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A24-3 用户驻地网业务

A25 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A26 网络托管业务

A27 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A27-1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B.增值电信业务

B1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B11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B12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

B13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B14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B15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B2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B22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B23 存储转发类业务

B24 呼叫中心业务

B24-1 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B24-2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B25 信息服务业务

B26 编码和规程转换

B26-1 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业务界定

A.基础电信业务

A1 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A11 固定通信业务

  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终端设备与网络设备之间主要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固定连接起来,向用户提供话音、数据、多媒体等通信服务,进而实现的用户间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不可移动性或有限移动性。固定通信业务在此特指固定通信网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电话网编号标准”,全国固定通信网分成若干个“长途编号区”,每个长途编号区为一个本地通信网(又称本地网)。

  固定通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A11-1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是指通过本地网(包括ISDN网)在同一个长途编号区范围内提供的通信业务。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如固定网短消息业务)。

-呼叫前转、三方通话、主叫号码显示等利用交换机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补充业务。

-经过本地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本地智能网业务。

-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组建本地通信网络设施(包括有线接入设施、用户驻地网),所提供的本地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本地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是不同运营者的网络。

A11-2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是指通过长途网(包括ISDN网)在不同“长途编号”区,即不同的本地网之间提供的通信业务。某一本地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内长途字冠和长途区号,呼叫另一个长途编号区本地网的用户。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呼叫前转、三方通话、主叫号码显示等利用交换机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各种补充业务。

-经过本地网、长途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长途编号区的智能网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消息类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国内长途通信网络设施,所提供的国内长途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国内长途通信业务经过的本地网和长途网,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1-3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是指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国际通信网络(包括ISDN网)提供的国际通信业务。某一国内通信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际长途字冠和国家(地区)码,呼叫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通信网用户。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经过本地网、长途网、国际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国家或地区的智能网业务,如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业务等。

-跨国家或地区的消息类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服务属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经过的本地网、国内长途网和国际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1-4 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际通信业务所需的地面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售国际通信设施的业务。

  国际通信设施主要包括:国际陆缆、国际海缆、陆地入境站、海缆登陆站、国际地面传输通道、国际卫星地球站、国际传输通道的国内延伸段,以及国际通信网络带宽、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等国际通信传输设施。

  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际通信设施的部分或全部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


A12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蜂窝移动通信是采用蜂窝无线组网方式,在终端和网络设备之间通过无线通道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用户在活动中可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移动性,并具有越区切换和跨本地网自动漫游功能。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经过由基站子系统和移动交换子系统等设备组成蜂窝移动通信网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等业务。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移动通信网络,所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设施,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设施共同完成。提供移动网国际通信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2-1 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第二代移动通信网络(包括GSM、CDMA)提供的话音和数据业务。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移动消息业务,利用第二代移动通信网络(包括GSM、CDMA)和消息平台提供的移动台发起、移动台接收的消息业务。

-移动承载业务以及其上的移动数据业务。

-利用交换机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移动补充业务,如主叫号码显示、呼叫前转业务等。

-经过第二代移动通信网络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移动智能网业务,如预付费业务等。

-国内漫游和国际漫游业务。

A12-2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利用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包括TD-SCDMA、WCDMA、CDMA2000)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等业务。

A12-3 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络(包括TD-LTE、LTE FDD)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业务。


A13 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卫星通信业务是指经通信卫星和地球站组成的卫星通信网络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互联网接入等业务。通信卫星的种类分为地球同步卫星(静止卫星)、地球中轨道卫星和低轨道卫星(非静止卫星)。地球站通常是固定地球站,也可以是可搬运地球站、移动地球站或移动用户终端。

  根据管理的需要,卫星通信业务分为两类。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和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A13-1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地球表面上的移动地球站或移动用户使用手持终端、便携终端、车(船、飞机)载终端,通过由通信卫星、关口地球站、系统控制中心组成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实现用户或移动体在陆地、海上、空中的通信业务。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主要包括话音、数据、多媒体、互联网接入等业务类型。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卫星移动通信网络设施,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卫星移动通信业务(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时,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转接。提供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3-2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是指通过由卫星、关口地球站、系统控制中心组成的卫星固定通信系统实现固定体(包括可搬运体)在陆地、海上、空中的通信业务。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主要包括话音、数据、多媒体、互联网接入等业务。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卫星固定通信网络设施,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卫星固定通信业务(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时,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转接。提供卫星固定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3-3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是指利用由固定卫星地球站和静止或非静止卫星组成的卫星固定通信系统向用户提供的点对点国际传输通道、通信专线出租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有永久连接和半永久连接两种类型。

  提供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应用的地球站设备分别设在境内和境外,并且可以由最终用户租用或购买。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卫星通信网络设施。


A14 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数据通信业务是通过互联网、帧中继、ATM、X.25分组交换网、DDN等网络提供的各类数据传送业务。

  根据管理的需要,数据通信业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和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IP技术,将用户产生的IP数据包从源网络或主机向目标网络或主机传送的业务。提供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利用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根据组建网络的范围,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分为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

A14-1 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

  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互联网的国际会议电视和图像服务业务、国际闭合用户群的数据业务。

  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互联网骨干网络、城域网络和互联网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无国际或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

A14-2 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互联网骨干网络和城域网络,并可利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互联网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内传输设施。

A14-3 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

  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城域网设施,并可利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互联网骨干网络和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内传输设施。

  “城域网”的覆盖范围参照本地电话网的范围执行。

A14-4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是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IP承载网帧中继和ATM等网络向用户提供虚拟专线、永久虚电路(PVC)连接,以及利用国际线路或国际专线提供的数据或图像传送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会议电视业务和国际闭合用户群的数据业务属于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国际IP承载网、帧中继和ATM等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传输设施。


A15 IP电话业务

  IP电话业务在此特指由电话网络和互联网共同提供的电话业务,包括国内IP电话业务和国际IP电话业务。

IP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A15-1 国内IP电话业务

  国内IP电话业务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国内电话网络和互联网共同提供的IP电话业务。

  国内IP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IP电话业务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IP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IP电话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5-2 国际IP电话业务

  国际IP电话业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一端经过国际电话网或国际互联网提供的IP电话业务。

  国际IP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IP电话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和国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IP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提供国际IP电话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IP电话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2 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A21 集群通信业务

  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具有信道共用和动态分配等技术特点的集群通信系统组成的集群通信共网,为多个部门、单位等集团用户提供的专用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

  集群通信系统是按照动态信道指配的方式、以单工通话为主实现多用户共享多信道的无线电移动通信系统。该系统一般由终端设备、基站和中心控制站等组成,具有调度、群呼、优先呼、虚拟专用网、漫游等功能。

A21-1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向集团用户提供的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是指在无线接口采用数字调制方式进行通信的集群通信系统。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主要包括调度指挥、数据、电话(含集群网内互通的电话或集群网与公众网间互通的电话)等业务类型。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调度指挥业务,也可以提供数据业务、集群网内互通的电话业务及少量的集群网与公众网间互通的电话业务。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组建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A22 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包括: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A22-1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是指根据使用者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将自有或租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包括一个或多个完整转发器、部分转发器带宽等)向使用者出租或出售,以供使用者在境内利用其所租赁或购买的卫星转发器资源为自己或他人、组织提供服务的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者可以利用其自有或租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在境内开展相应的出租或出售的经营活动。

A22-2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卫星转发器,通过VSAT通信系统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国内实现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等传送业务。

  由甚小口径天线和卫星发射、接收设备组成的地球站称VSAT地球站。由卫星转发器、中心站和VSAT地球站组成VSAT系统。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组建VSAT系统,在国内提供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等传送业务。


A23 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A23-1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第一类数据传送业务以外的,在固定网中以有线方式提供的国内端到端数据传送业务。主要包括基于IP承载网、异步转移模式(ATM)网、X.25分组交换网、数字数据网(DDN)、帧中继网络的数据传送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虚拟IP专线数据传送业务、永久虚电路(PVC)数据传送业务、交换虚电路(SVC)数据传送业务、虚拟专用网(不含IP-VPN)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可组建上述基于不同技术的数据传送网,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A24 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的、与网络业务节点接口(SNI)或用户网络接口(UNI)相连接的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

A24-1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是以无线方式提供的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在此特指为终端用户提供的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无线接入设施服务的网络位置为业务节点接口(SNI)到用户网络接口(UNI)之间部分,传输媒质全部或部分采用空中传播的无线方式,用户终端不含移动性或只含有限的移动性,没有越区切换功能。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位于网络业务节点接口(SNI)到用户网络接口(UNI)之间的无线接入网络设施。可以开展无线接入网络设施的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A24-2 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是以有线方式提供的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有线接入设施服务的的网络位置为业务节点接口(SNI)到用户网络接口(UNI)之间部分。业务节点特指PSTN端局交换机、本地软交换、网络接入服务器等业务控制功能实体。

  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位于网络业务节点接口(SNI)到用户网络接口(UNI)之间的有线接入网络设施。可以开展有线接入网络设施的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A24-3 用户驻地网业务

  用户驻地网业务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利用与公众网相连的用户驻地网(CPN)相关网络设施提供的网络接入业务。

  用户驻地网是指用户网络接口(UNI)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根据管理需要,在此,用户驻地网特指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用户驻地网可以是一个居民小区,也可以是一栋或相邻的多栋楼宇,但不包括城域范围内的接入网。

  用户驻地网业务经营者必须组建用户驻地网,并可以开展驻地网内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A25 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内通信业务所需的地面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售国内通信设施的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光纤、金属线、节点设备、线路设备、微波站、国内卫星地球站等物理资源,和带宽(包括通道、电路)、波长等功能资源组成的国内通信传输设施。

  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业务属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内通信设施的部分或全部物理资源和功能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


A26 网络托管业务

  网络托管业务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为用户提供设备的放置、网络的管理、运行和维护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他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A27 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是指业务提供商向其他有网络基础设施经营权的运营者购买电信服务或租用网络设施,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的电信服务销售给用户。

A27-1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业务提供商以批发价格向有移动网络基础设施经营权的运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服务并零售给最终用户的电信服务。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无自建核心网络及业务节点,可以自建计费或业务管理平台,业务通过有移动网络基础设施经营权的运营者的网络提供。

注1: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注2:2003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因业务萎缩,今后不再发放新的经营许可,已经获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继续提供相关服务。


B1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B11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B12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

  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B13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是指利用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节点服务器群组成流量分配管理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内容的分散存储和高速缓存,并根据网络动态流量和负载状况,将内容分发到快速、稳定的缓存服务器上,提高用户内容的访问响应速度和服务的可用性服务。


B14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互联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互联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B15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网或其他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


B2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B2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含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含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交易处理业务指利用与通信网络(含互联网)相连的交易处理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金融、证券交易以及与电子商务等有关商品、服务交易公共平台服务。

  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指通过通信网络(含互联网)传送,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对连接到通信网络(含互联网)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

  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即EDI,是一种把贸易或其他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含互联网)在有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完成贸易或其他行政事务的业务。


B22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通信网络(含互联网)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的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互联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把我国境内两点以上的多点电话终端连接起来,实现多点间实时双向话音通信的会议平台服务。

  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把我国境内两地或多个地点的可视电话会议终端连接起来,以可视方式召开会议,能够实时进行话音、图像和数据的双向通信会议平台服务。

  国内互联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是为国内用户在互联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交互式的多媒体综合应用,如远程诊断、远程教学、协同工作等。


B23 存储转发类业务

  存储转发类业务是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存储转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语音信箱、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业务。

  语音信箱业务是指利用与公用通信网、公用数据传送网、互联网相连接的语音信箱系统向用户提供存储、提取、调用话音留言及其辅助功能的一种业务。每个语音信箱有一个专用信箱号码,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计算机等终端设备进行操作,完成信息投递、接收、存储、删除、转发、通知等功能。

  电子邮件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采用各种电子邮件传输协议为用户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点的电子邮件编辑、发送、传输、存储、转发、接收的电子信箱业务。它通过智能终端、计算机等与公用通信网结合,利用存储转发方式为用户提供多种类型的信息交换。

  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是指在用户的传真机与传真机、传真机与计算机之间设立存储转发系统,用户间的传真经存储转发系统的控制,非实时地传送到对端的业务。

  传真存储转发系统主要由传真工作站和传真存储转发信箱组成,两者之间通过分组网、数字专线、互联网连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主要有:多址投送、定时投送、传真信箱、指定接收人通信、报文存档及其他辅助功能等。


B24 呼叫中心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固定电话、传真、移动通信终端和计算机终端等多种方式进入系统,访问系统的数据库,以语音、传真、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获取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包括国内呼叫中心业务和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B24-1 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国内呼叫中心业务是指通过在境内设立呼叫中心平台,为境内外单位提供的、主要面向国内用户的呼叫中心业务服务。

B24-2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是指通过在境内设立呼叫中心平台,为境外单位提供的、面向境外用户服务的呼叫中心业务服务。


B25 信息服务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

  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可以以查询、浏览、下载等方式获取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信息和应用软件。平台提供者也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信息。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网站、电子公告牌、客户端服务、手机报、应用商店等业务平台。

  信息搜索查询服务(又称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服务)是指通过公众通信网络(含互联网)采取信息收集与检索、数据组织与存储、分类索引、整理排序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网页信息、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一种或多种信息的检索查询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搜索服务等。

  信息社区平台服务是指在公众通信网络(含互联网)上建立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台,可供注册或群聚用户同步或异步进行在线文本、图片、音视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信息社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社交网站、博客、播客、微博、虚拟社区、聊天室、网络在线游戏等业务平台。

  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指利用通信网络(含互联网),并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用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等信息的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即时通信、IVR。信息即时交互服务还可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的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话音业务)。

  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指利用通信网络(含互联网),通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面向用户提供终端病毒查询、删除,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加工处理以及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等服务。


B26 编码和规程转换

  编码和规程转换指为用户提供电信网与互联网之间及互联网上,通过电话号码、互联网域名资源、互联网业务ID号之间的用户身份转换和接入服务,编码和规程转换在此特指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B26-1 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互联网域名解析是实现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相互对应关系的过程。

  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架设域名解析服务器和相应软件,实现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的对应关系转换的服务。域名解析服务包括权威解析服务和递归解析服务两类。权威解析是指为根域名、顶级域名和其他各级域名提供域名解析的服务。递归解析是指通过查询本地缓存或权威解析服务系统实现域名和IP地址对应关系的服务。

  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在此特指递归解析服务。

  注:我国承诺的WTO减让表中所列出的服务项目与本分类目录中的业务名称不一致时,其对应关系如下:

  基础电信服务中,“移动话音和数据业务”属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国内业务中,“话音服务”、“传真服务”、“电路交换数据传送业务”含在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和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中;“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属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属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际业务中,“话音服务”、“传真服务”、“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服务”属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含在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和国际数据通信业务中;基于互联网“国际闭合用户群数据业务”属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利用国际专线的“国际闭合用户群数据服务”属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增值电信服务中,“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和“电子数据交换”属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存储与传送、存储与调用)”属存储转发类业务;“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属信息服务业务。


三 : 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发布 详解IDC与CDN业务范围

  中国IDC圈12月29日报道,昨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网站发布了最新版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并计划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依据《电信条例》,我国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两类,此次《目录》修订仍维持基本分类框架不变。基础电信业务仍分为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并对IP电话、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等进行了调整和细化。

  同时,《目录》将原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所含业务子类重新调整、合并,确定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为基于设施和资源类的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为基于公共应用平台类的业务。同时明确了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等,并对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等进行细化。


CDN业务在《目录》中单列提出

  《目录》中对CDN业务进行了定义,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是指利用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节点服务器群组成流量分配管理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内容的分散存储和高速缓存,并根据网络动态流量和负载状况,将内容分发到快速、稳定的缓存服务器上,提高用户内容的访问响应速度和服务的可用性服务。

  至于为何会在《目录》中单列出"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类别,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的解读是:"当前,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多媒体视频业务以及互联网电视服务需求增长迅速,内容分发网络(CDN)作为一种新型网络传输结构,通过整合内容资源,优化网络性能,大大提高互联网传输视频等内容与应用服务的效率。为适应此类技术和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满足市场多样化的需求,在《目录》中单列出"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类别。明确了业务内涵,鼓励有实力、有创新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共同推动该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IDC业务中明确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

  《目录》中表示,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同时在《目录》中还明确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属于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范畴。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近年来,随着云计算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基于数据中心设施、利用互联网实现资源灵活调配/共享/协作的相关业务不断创新业务形态。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适应市场和业务的发展趋势,指导和促进相关业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目录》在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定义中增加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上述业务属性范围。


IDC与CDN为何同为电信业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明确规定电信活动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这一定义也符合国际电联对电信业务的定义,得到国际公认。

  IDC业务、CDN业务等相关业务符合我国电信活动的定义并且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对互联网上各种业务的服务质量、用户权益保护、互联互通、网络信息安全等具有关键作用。在现行《目录》中已明确列出IDC业务,《目录》根据近年来新技术新业务发展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内容分发网络业务(CDN),并明确IDC业务也包括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有利于规范业务经营行为,鼓励业务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业务良性可持续发展。

  2016年3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目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此前已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原许可范围和期限内仍然有效;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有变更许可证需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经企业申请,为其换发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规范电信业务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电信业务市场繁荣健康发展。